夫妻财产约定

2019-05-03


夫妻财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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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例文范本


夫妻财产约定书


男方:王**,男,汉族,1968年*月13日出生,住西固区**小区811栋3单元14楼1号,身份证号码:620************;

女方:董**,女,汉族,1969年*月4日出生,住西固区**小区811栋3单元14楼1号,身份证号:620*************。

王**与董**2015年*月*日在西固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在夫妻关糸期间为了减少不必要的争议、稳固感情,双方对婚姻关系期间的夫妻财产情况约定如下:

一、双方约定下列财产归王**个人所有,与董**无关:

1.位于兰州市西固区**小区***栋3单元14楼1号建筑面积94.5m2的住宅1套;

2.位于兰州市安宁区中****小区**号楼1单元20楼3号建筑面积约84m2的住宅房屋1套。

二、双方一致约定下列财产归董**个人所有,与王**无关:

1.婚后董**名下车号为甘A***X3的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

2.董**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存款归董**个人所有。

三、双方没有约定的财产,按法律规定确定归属。

以上由双方书面约定的财产归属,无论何夫妻关系是否发生变化,均按双方约定确定财所有权,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

男方(签字按指印):         女方(签字按指印):


                   二〇一**年十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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