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律疑难实务问答(一)

2020-03-27

依据未经质证的鉴材做出的鉴定结论是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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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是司法实践中经常碰到的工程疑难问题,许多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及司法机关对此问题的理解及司法鉴定结论的使用产生困惑,经常裁判结果不一,也影响对案件结果的判断及决策。

问题:鉴材未经质证,用于鉴定的部分鉴定材料是一方当事人单方提供的,无另一方当事人的签章,据此作出的鉴定结论是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工程律师分析结论做出该鉴定结论所依据的“鉴材”未经双方质证,因此该鉴定结论依法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最高法院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解释》(二)第十五条、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必须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鉴定人将当事人有争议且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的,根据该鉴定材料做出的结论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中智公司《工程造价》鉴定结论所依据的鉴定材料中,《工作联系函》、《工程签证单》虽有双方签章,但仅有工程数量并无工程单价;特别是,所依据的大量的鉴定材料(《工程造价》结论后面所鉴材)是施工方单方所提供、存在大量涂改及手写变造内容,仅有提供人单方签字的材料,存在重大争议,鉴材未依法经过双方质证,根本不能作为鉴材使用。依据存在重大争议未经质证的鉴材所做出的鉴定结论,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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