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疑难法律实务问答(二)

2020-03-27

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造价鉴定结论是否可以作为支付工程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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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是司法实践中经常碰到的工程疑难问题,许多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及司法机关对此问题的理解及司法鉴定结论的使用产生困惑,经常裁判结果不一,也影响对案件结果的判断及决策。现由长期从事建设工程案件司法实践及研究的专业工程律师就才问题给予分析解答。


问题:与施工单位约定项目五层楼及地下室全部属于施工范围,但其仅对一、二、四层施工,三层及地下室未施工,既未完工也未竣工验收,即向法院起诉申请法院对所实施的部分工程量进行造价鉴定,该鉴定结论能否作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工程律师分析结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是“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本案工程至今未完工,更未验收合格,造价鉴定结论不能作为付款依据《最高法院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无论合同是否有效,只有在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请求才可能获得支持。这不仅是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也是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长期坚持的一项司法常识。涉案装饰装修工程的完成进度情况尚不到合同约定的1/2,施工都未完成,所实施的工程更没有经验收合格,该造价鉴定结论即便明确了工程造价,也不能作为工程款的支付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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