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疑难法律实务问答(三)

2020-03-27

约定固定价结算法院做出的鉴定结论能否作为支付工程款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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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是司法实践中经常碰到的工程疑难问题,许多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及司法机关对此问题的理解及司法鉴定结论的使用产生困惑,经常裁判结果不一,也影响对案件结果的判断及决策。现由长期从事建设工程案件司法实践及研究的专业工程律师就才问题给予分析解答。


问题:约定的是固定价结算工程款,但施工单位在未申请竣工验收的情况下起诉并向法院申请了工程造价鉴定,该鉴定结论能否作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工程律师分析结论:本案双方明确约定了按固定价结算,一方当事人申请工程造价鉴定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做出的造价结论不合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最高法院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解释》(一)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本案双方约定的是完成约定的全部工程量后,双方依据固定合同价结算工程款,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权请求对工程量造价进行鉴定。对方申请鉴定的请求不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所做出的鉴定结论不合法,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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