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那个奇奇怪怪的“居间”合同不见了
长期以来,学法律的人都知道,合同法上有个很不好理解的名词:居间合同。自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布以来,融合了原三大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三部合同法,在99合同法生效之日起都废止了),距今已达21年之久。合同法的颁布在我国社会领域是一件大事,该法律也为我过经济建设及人民群众的社会生活发挥了巨大的法治作用。但合同法上有一个奇奇怪怪的名词,那就是居间合同。
合同法上所谓居间合同,让许多初学法律的人很不好理解。特别是让许多不是专门学习和研究法律的人更是难以搞懂,居间合同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存在?其实,望文生义,所谓居间,也就是居于中间的意思。也就是有一方当事人,在交易的过程中处于中间人的地位,为交易的双方提供中间人服务。具体来说,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或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促成交易双方达成交易。如果因居间人的工作使得交易双方的交易达成,由交易双方给居间人支付报酬;如果居间人虽然提供了媒介服务或报告了订立合同的机会,但双方并未达成交易且居间人为此产生了相应的费用,居间人无权主张报酬但却可以由交易双方适当补偿居间人所产生的费用。这便是合同法中针对居间行为,所设立的法律规则。
通过上述法律规则的解读,大家不难发现,所谓的居间的功能不就是生活中非常常见的中介服务吗?是的,居间行为确实恰恰就是中介行为。中介行为、中介机构、中介公司,生活中比比皆是,非常常见,人们也容易理解。但居间公司、居间机构,人们在生活中几乎见不到。如果不是专门学习研究法律,人们很难理解什么是居间。如果居间就是中介,为什么在法律上不成为中介而叫作居间呢?难道中介和居间有什么不同吗?答案是,在法律上居间和中介完全没有区别,二者是一回事。既然是一回事,而中介行为更容易让人们理解和接受,那确实就应该将居间统统改为中介。民有所呼,法有所应。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就将居间合同改成了中介合同。自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后,法律上再无居间合同的说法,取而代之的是人们经常见到的中介,法律上正式确立了中介合同。具体到法律条文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十六章规定了中介合同。具体共有6个条文,分别是: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第九百六十六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至此,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彻底颠覆了居间合同这一奇奇怪怪的法律称谓,该法生效后,人间再无“居间合同”一说,“中介合同”这一人人可懂的称谓回归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一法律里程碑意义的法律,不仅设立规则,关注财产权利,更加关注人的尊严,让人民群众生活的更加幸福,让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梦想得以成真。
甘肃率诚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