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民法典》三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抵押权就是债权人就特定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其本质上是一种优先受偿的用益物权。除此之外,法律上还有另外两个法定优先权,即建设工程优先权、购房消费者优先权。
建设工程优先权,是指《民法典》三百九十四条规定的“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即建设工程承包人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购房消费者优先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法释〔2023〕1号)第二条规定的“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主张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即购房消费者的房屋交付请求权(或该司法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权利。
根据前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前述三个优先权的优先顺位排序应当是:购房消费者的房屋交付(价款返还)请求权>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优先权>债权人的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