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一起民间借贷案件看信用卡套现 出借行为的法律效力

兰州律师
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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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在当前社会生活中广泛使用,但有的人不仅以信用卡刷卡资金进行生活购物等信用消费,而且将信用卡刷卡资金向他人出借并约定收取一定的利息。以信用卡刷卡资金出借收取利息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本文通过一则案例予以简单陈述。

【案情简介】张某平时办有多个银行的数张信用卡用于生活消费,信用卡信用消费给自己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2019年张某的侄子小张某因生活及生意周转急需用钱,便找其姑姑张某借钱,但张某自己手头并无多余资金,则将自己的数张信用卡进行了刷卡套现53万余元,套现资金出借给了其侄子小张某,并与小张某达成协议由小张某向其出具借条,借条约定该借款年利率18%,并约定了还款日期。但到期后小张某并未向张某还款,无奈张某将其侄子小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小张某向其偿还借款本金53万余元并按借条约定的年利率18%承担借款利息。

【争议焦点】被告小张某的代理律师认为,原告张某的53万余元出借资金来源于银行行用卡刷卡套现,违反了信用卡资金仅可用于信用消费的资金用途规定,被告小张某仅需要向原告张某偿还借款本金53万余元,对于双方在借条中约定的年利率18%的利息被告小张某无需偿还,即便张某向银行承担了高额的信用卡刷卡利息,但该利息也应当由原告张某自行承担。

【裁判经过】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因此,张某向其侄子小张某出借资金的民间借贷行为无效。一审法院据此判令被告小张某向原告张某返还借款本金53万余元,驳回了原告张某关于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张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了上诉,二审案件目前正在审理之中。  

【法律分析】针对本案双方的观点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原告张某与被告小张某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无效法律法律规定。但原告张某经信用卡刷卡套取53万元余元的大额资金给被告小张某使用,原告自己向银行承担了高额的信用卡资金利息,也就是说该信用卡套现行为产生了较大数额的利息损失,该利息损失完全由出借人张某承担,被告小张某作为53万余元的信用卡资金的实际使用人实际使用该资金,享受了资金使用的利益但却不承担任何损失,该判决结果是否法律公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见,即便张某套取信用卡资金出借给被告小张某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应当由过错方承担,如果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信用卡套现资金用于出借的行为,原告张某及被告小张某均是明知的,双方均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于信用卡套现借贷的行为均由过错而并非仅仅原告张某具有单方过错,而且双方的过程承担难以区分大小。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原告张某因此遭受的利息损失,应当由原告张某及被告小张某共同分担。可见,一审法院判令驳回了原告张某的全部利息损失的诉求,对于原告张某的原告损失由其自己全额承担的判决结果违反法律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法律启示】信用卡消费本是金融机构为金融消费者提供的消费便利措施,如果违法将信用卡刷机资金出借牟取不仅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数额巨大的,还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生活中应当引起充分的警惕。

                                                                  率诚律师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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