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房屋价款差价纠纷看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的区别

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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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的区别有时候比较明显,有时候则容易发生争议,导致判决结果出现偏差。本文通过本所律师办理的一起房屋价款差价争议纠纷,对此给予具体阐述。

【案情简介】原告王某于2007年购买了兰州市X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的一套房产,合同约定房屋面积71.58平方米,2022年开发商办理房产证时该房屋实际测绘面积83.3平方米,超出合同约定面积11.72平方米。开发商通知王某向其补缴房屋测绘超出面积11.72平方米的房屋价款12万余元,否则不予办理房产过户登记。经查,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对此并无约定,原告王某在该房屋差价款的补缴上与开发商发生严重分歧,酿成纠纷。

【审理裁判】买房人王某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超出合同约定面积部分的房屋价款由开发商承担。开发商则认为,超出面积11.72平方米房屋由王某实际使用收益,应当由王某补足超出部分面积对应的房屋价款。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房产差价款12万余元,王某并未实际支付给开发商,即王某的损失并未实际发生,因此王某无权针对其未实际产生的损失12万余元向法院提出诉讼主张,驳回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并未对房屋实际测绘面积大出合同约定面积的11.72平方米房屋价款由谁承担作出约定。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现以修订 )第十四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均明确规定,合同无约定的,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本案房屋测绘面积超出合同约定面积的占比高达16.37%,即发生争议的11.72平方米中超出3%部分的面积为9.57平方米,该9.57平方米对于的房屋价款9.8万元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据此,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由开发商承担房屋差价款9.8万元。

【观点争议】对于本案王某的诉讼请求,有一种观点认为,王某针对房屋差价款12万元主张权利的前提应当是先由王某实际承担了该12万元,才能针对自己已经承担的费用损失主张权利。一审法院即持此观点;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提出的是由法院确认该12万元的房屋差价款应当由谁承担,进而在原告和被告之间公平分配权利义务,其本质上是确认之诉。王某并不是要求开发商将该12万元差价款支付给自己,进而由自己享有该12万元的财产利益,也就是说王某提起的并非要求被告向自己支付款项的给付之诉。二审法院即持此观点。

【法律解读】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民事诉讼的本质目的在于解决纠纷,进而达到定纷止争的法律效果。民事诉讼法上的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被告向自己支付一定金额的金钱,进而由自己享有对所请求金钱的所有权及相应的财产利益;确认之诉则是指,原被告之间对谁应当承担一定的义务发生争议,需要法院以判决的形式确定双方发生争议的法律义务应当由原告承担还是应当由被告承担,进而在原告与被告之间进行公平合理的义务分配。给付之诉往往需要原告所主张的金钱损失已经由原告自己实际支付、损失实际发生,而确认之诉并不无此要求,只需要双方对争诉的标的发生争议、需要司法裁判对此权利义务的分配给予界定或划分即可。因此,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明显错误,二审法院对本案的判决结果完全正确。

                              率诚律师

                              202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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