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前一则债务加入观点的案例实践

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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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这就是债务加入的概念和法律依据。但众所周知,《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实施,而本所律师2018年代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中,就提出了债务加入的观点并获得法院采纳,取得胜诉,具体情况介绍如下:

一、【案情简介】被告汪某、杨某均系R房地产公司股东,其中杨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马某系该公司隐名股东。2014年9月,汪某以自己名义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人民币100万元;2014年9月,马某也以自己名义分两次向原告借款100万元;汪某、马某所借200万元均投入R房地产开发公司用于房地产开发。2015年6月,杨某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向原告出具借条,明确表示杨某、马某的借款用于公司资金周转,该借款由该公司偿还,汪某、马某在该借条上签名同意承担连带责任。此后,3被告均未向原告还款。

二、【审理裁判】2016年,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汪某、马某就该20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一审A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分别与汪某、马某分别成立了两个借款法律关系,R房产公司虽然出具了借条,但原告没有向法院提供款项实际支付给该房产公司的证据。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只能分别起诉汪某、马某,分别向汪某、马某各自主张100万元的债权,原告与该房产公司之间借贷关系不成立,要求3被告就该200万元共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理由也不成立。据此,驳回了原告是诉讼请求。

三、【上诉观点】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上诉中原告主张原告与被告汪某成立了借贷关系并实际支付了100万元出借款,同时与被告马某成立了借贷关系并实际支付了100万元借贷款。该200万元并未实际支付给R房产公司,但R房产公司杨某以该公司名义向原告表示由该公司向原告偿还该200万元(有书面借条为证),同时汪某、马某均书面表示同意对该200万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R房产公司向原告书面表示同意偿还该200万元债务的行为构成债务加入,应当按约定承担还款责任,并且汪某、马某均书面同意就该200万元借款向原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其行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当按约定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审法院采信了原告是上诉观点,原告获得胜诉。

四、【辨法析理】债务加入,是指对于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所承担的债务,第三人明确表示同意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承担的,债权人有权向该第三人主张该债务由第三人和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简单来说,是指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原本仅由债务人承担的还款责任,在第三人同意偿还的情况下,变成由原债务、第三人共同向债权人承担还款责任。这种情况下,由于原本并不承担还款责任的第三人加入了债权债务关系,使得债权人的债权多了一份保障,更有利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该理论即是债务加入理论。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之前,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债务加入,但理论界对此已经有所研究,主流民法理论观点及域外立法理论及实践对此均持肯定态度。本所律师作为原告代理律师,早在2016年就针对此案提出了债务加入理论,成功地将还款责任锁定在R房产公司、汪某、马某之间,由3被告共同连带偿还原告的借款债权,不仅有力地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而且使得民法理论在《民法典》立法5年之前即得以提前实践并获得成功,并不得不说是一次有益的尝试。

                                    率诚律师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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