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改的证据一律无效吗?

甘肃率诚律师事务所
2025-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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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据的涂改及其证明效力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疑难复杂问题,常常发生争议,本文通过一起诉讼案件的审判过程对该问题简单阐释。

【案情争议】在某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是实际施工人,被告是分包人,原告起诉主张按发包方支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对自己结算工程款。但被告拿出一份分包协议,主张按该协议约定价结算工程款。该协议中约定工程款按固定价结算,每平方米2550元,但2500元的字体是打印字体,后面的50元二字是手写涂改添加的。原告认为该协议是被告伪造的,不能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审理经过】由于原告对该反驳证据不予认可,经法院释明后原告申请对该涂改的字体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该50元二字确实非原告所写,从鉴定结论来看该鉴定结果证明原告所述该二字非原告所写的意见属实,该鉴定结果似乎对原告有利。一审法院采信了该鉴定结论,未以被告出示的该份分包协议约定的2550元作为认定结算工程款的依据,而是以原告主张的发包人向被告(分包人)结算工程款的价格作为被告向原告结算工程款的依据。被告不符提起上诉,二审中法院对该案进行了改判,判令以被告出示的分包协议中约定的固定结算价2550元作为向原告结算工程款的依据。理由是,该协议虽然有涂改,但涂改是将结算价由2500提高到了2550元,该涂改不仅没有损害原告的利益,反而提高了对原告的结算价格,而该份协议的落款处有原告和被告的签名,原告对自己在该协议的签名并不否认,可见,原告对该协议的真实性并未予以实质性否认,该份协议的涂改不影响其证据的证明效力。二审后原告依然不服申请了再审,法院再审观点与二审一致,驳回了原告的申请。

【案件评析】1.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该份协议涂改后其证明效力是否丧失的问题。该份协议由被告出示,主张不应当按分包价向原告结算工程款,而应该据协议约定价结算。虽然该份协议有涂改,但涂改的结果是提高了结算价而非降低了结算价(从2500元涂改为2550元),该涂改结果反而对原告自己有利,假设没有该50儿子的涂改内容,协议中所写的2500元的结算价约定反而是要作为认定结算价依据的。因此,该涂改内容可以视为未涂改。只要原告无法否认其对该份协议签名的真实性,涂改提高了该份协议的结算价并不妨碍该份协议作为结算依据;除非原告能够彻底否定该协议的整体真实性,否则,该协议仍然可以作为确定结算价格的依据。

2.本案其实还暗含另一个核心民事诉讼规则,那就是举证责任的承担问题。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工程款,根据证据规则原告需要向法庭承担证明结算价格的证明责任。原告主张按发包人向被告(分包人)结算工程款的价格作为被告向原告自己结算工程款的依据,显然缺乏证据。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发包人与被告之间的结算依据、合同约定均不能作为被告与原告之间的结算依据,对原被告并无法律上的约束力。并且,如果原告无法证据其与被告之间准确的结算价格的话,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是有权驳回的,其是需要承担败诉后果的。被告为了反驳原告的诉讼主张举出了该份协议,虽然该协议有涂改,但恰恰在客观上帮助法庭找到了确定双方工程款结算价格的依据,虽然该份协议有涂改,但如果没有涂改是按协议载明的2500元价格结算工程款无疑;有了涂改反而增加了原告的结算价,而被告对自己举出的证据必然是认可的,意味着被告同意按照2550元给原告结算工程款。可见,该涂改不仅不减损原告的利益,反而增加了原告的利益,原告否认该份证据证明效力的理由即无法成立。

综上可见,民事诉讼特别是工程类诉讼案件,对诉讼双方当事人诉讼技巧及法律规则的技术要求是非常高的。诉讼中不能看到证据有涂改,就想当然的要求鉴定。否则,不仅可能败诉,反而还可能给自己造成额外的损失(法院对本案的鉴定费用最终判令由原告自己承担)。

                           率诚律师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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