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和解时机的把握

甘肃率诚律师事务所
2018-11-11

离婚案件和解时机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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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在生活中十分常见,与人们生活非常密切,但很多人却因为对离婚案件的一些处理技巧未能很好的把握,导致在离婚案件中走了弯路,甚至遭受了许多不应有的损失。笔记结合多年专职律师的体会,谈点离婚案件的处理技巧。

首先,如果有和解的机会,应极力争取。诉战用谋,不战而屈人之兵历来被奉为兵家上策。离婚案件因涉及婚姻家庭及感情问题的特殊性,更是如此。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案件,必须将调解贯穿始终。特别是在离与不离的问题上,双方态度不一致时,除非有感情破裂的确凿证据或法定情形,第一次起诉离婚大多情况下法官往往判决不准离婚。对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法律规定在六个月内不准起诉,六个月等待期满后才可以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如果掌握了离婚案件的这些特点,面临离婚法律问题或者打算诉讼离婚时,就应当尽量考虑争取和解,争取与对方达成离婚协议,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离婚。这样可以大大降低离婚的经济成本,节约时间资源,甚至更好的实现一些合法目的。特别是对于提出离婚的一方,即使在财产分割方面作出一些适当的让步,也应当尽量争取协议离婚。否则,一个普通审程序六个月时间,中间六个月不能起诉,第二次起诉又得六个月时间,来来回回拿到准许离婚的一审判决就需要一年甚至一年半左右的时间,时间成本实在是太长了,更不要说诉讼所产生的费用及对当事人造成的身心折磨了。

其次,首次起诉判不离的间隔期,是和解的最佳时机。离婚案件中,许多人对案件的处理时机不能正确把握。对于判决离婚或者不离婚的标准没有一个深刻的认识,往往会产生抱定不同离婚,意图拖住对方的错误心态。特别是当对方首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的情况下,仍然错误地认为自己胜诉了,目的达到了。欲图在下次离婚时,仍然以同样的态度达到自己不愿离婚的目的,或者欲图以不离婚迫使对方在财产或子女抚养方面作出重大让步。其实,即便对于第一次判不离的案件,在六个月间隔期满后,如果对方第二次起诉要求离婚,法院一般情况大多是要判决离婚的。如果仍以第一次离婚诉讼时的策略应对,显然注定是要失算的。法院判决离与不离的标准在理论上只有一个,那就是看感情是否破裂。如果对方第二次起诉要求离婚,法院一般推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是要判决离婚的。准确掌握离婚案件的这一特殊规律,应当及时调整诉讼策略。在法院判决不离婚的时候,起诉离婚的一方已经损兵折将,在锐气上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挫折。这时,以前不同意离婚的一方应当及时抓住这一有利时机,调整诉讼策略,以同意离婚换取对方在财产处理及子女抚养方面作出较大让步。同样,提出离婚的一方也应当在六个月的间隔期内对诉讼策略作出恰当调整,及时说服对方认清形势,同意离婚,以减少的等待的时间,必要时也可以在财产方面向对方作出适当让步,以实现尽快离婚的目的。

最后,想离的一方与不想离的一方,应分别把握不同的和解时机。孙子说,兵无常势,水无常形。如果双方都错过了不准起诉的六个月等待期,没有抓住机会及时和解。在第二次起诉离婚时,原本不同意离婚的一方就无法以不同意离婚为由向对方施加压力了,已经丧失了谈判的最佳时机,就没有多少与对方和解的筹码了。这时,原本受到挫折的起诉离婚一方反而变得比较有利了,这是因为这已经是第二次起诉离婚了,法院必然是要判决离婚的,对方欲图以不离婚达到拖延、多分财产或者获得孩子抚养权的目的都基本要宣告破产了。在这个有利时刻,如果对方提出和解的要求,就没有多少答应的必要了,不如等待法院判决。反过来,如果不幸将诉讼进行到这般田地的对方当事人,也应当明察秋毫,准确判明形势,见好就收,不要落得里外不是人,到头来竹篮打水一场空的局面。

由此可见,在离婚案件中,应当准确把握离婚案件的特点,攻守进退,及时调整变化策略。正如孙子所言,善攻者,敌不知其所守;善守者,敌不知其所攻。这样,就可以避免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少走弯路,甚至可以避免受到不应有的损失,获得所预期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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