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年轻夫妇合同涉诈骗罪的有效辩护

甘肃率诚律师事务所
2018-11-11


一对年轻夫妇合同涉诈骗罪的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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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一对年轻夫妇LW,刚大学毕业不久,男W就职于大型国企,女L艺术大学毕业的高材生。二人新婚不久即诞下一男婴,商量着创业。他们以男方父亲为其购买的婚房为抵押借了第一笔高利贷35万元,由女方L开办咖啡馆。经营咖啡馆所得全部用于偿还高利贷利息,借款到期后便无力还款。无奈又借了第二笔高利贷30万元左右,第二笔高利贷到期无力偿还,就将唯一的一套经济适用房用于抵债。另,女方承租某大厦的一层约1100平方米房屋又转租他人,收取了1年的租金和押金约17万元,但其中的400平米房屋因故未能交付给次承租人。检察机关指控,L女和W男夫妇二人就该三笔纠纷均涉嫌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决三项指控均成立合同诈骗罪,L女被判11年、W男被判有期徒刑7年,我所律师便受委托对其进行刑事辩护。

【检方观点】检方认为:第一笔高利贷35万,系以其经济适用房为抵押,且由某担保公司担保并办理了债权执行公证。但LW获取借款后,到期未告知出借人私自将抵押房产又另卖他人,该借款系合同诈骗;第二笔借款到期,嫌疑人又将其仅有的这套房屋以变造手续的方式抵偿给了高利贷的出借人,编造手续使得出借人无法实际取得房屋,构成合同诈骗罪;第三起纠纷中,嫌疑人转租的1100平米房屋系租来的,实际无能力履行该房屋转租合同、无力交付房屋,系为了骗取押金和前期租金签订的转租合同,构成合同诈骗罪。

【辩方观点】辩方认为:第一起指控中,未告知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的行为损害抵押权人利益,但并不违法。物权法及担保法有关规定均允许抵押人处分抵押物,只是处分抵押物后所得款项应当用于优先偿还债权。该私自处分抵押物的行为有失诚信但并不违法,更不构成犯罪,乃是民事法律所允许的合法行为;第二起指控,以变造手续的手段用房产再次抵押获取高利贷,确实涉嫌诈骗,但高利贷利息极高、出借人采取黑恶手段违法逼债,其自身具有过错,故行为人应当从轻处罚;第三起指控,1100平方米的转租商铺中,有仅400平米未能交付是因客观原因造成的,是客观因素导致的违约行为。嫌疑人主观上并无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故意,是一起典型的合同纠纷而非刑事犯罪,该起指控根本不能成立。

【审判结果】经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发回重审,X区人民法院重审后认定:第一、三项指控系经济纠纷,第二项指控涉嫌合同诈骗罪,判处嫌疑人L女有期徒刑四年,监外执行(因个人疾病原因);判处W男有期徒刑三年。当事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生效。比较第一次判决结果,被告被判刑期从11年下降为4年,一个从7年将为3年,均大幅度降低。

【律师点评】1.第一起指控是刑事司法工作者对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关系不甚熟悉,错误的将一些不诚信行为、违法行为当做犯罪行为来认定和处理,最终酿成了错案;

2.对于一些违约行为、经济纠纷,其本质上是民事案件,虽有中央到地方高层的三令五申,但仍然无法完全杜绝部分公安民警以警权插手经济纠纷,完全有悖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一个转租房屋过程中偶发的不可控因素所导致的违约行为,被错误的当作合同诈骗行为立案侦查、提起指控,甚至在第一次一审中被错误定罪处以重刑,实属不该;

3.当前经济形势下,一些社会黑恶势力和金融领域的不法分子相勾结,以所谓民间借贷的名义违法发放高利贷,以黑恶手段逼债,逼迫他人妻离子散、家破人亡、亡命天涯,在逼迫高压手段之下,引发发生犯罪行为,虽然嫌疑人构成犯罪,但从犯罪发生的根源来看,高利贷者自身也具有严重过错,应当依法减去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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