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误工费如何计算
在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中,受害人因受伤住院、治疗以及修养,必然会无法上班,导致受害人的工作收入减少,这必须要由交通事故的肇事者来赔偿。因此,误工费赔偿项目也是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明文规定必须给予赔偿的项目。据此,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该解释第二十条进一步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据此,误工收入的计算有两个关键因素:一个是误工的时间的确定,一个是受害人的收入确定。
首先来看误工时间,误工时间一般按照被耽误的实际工作时间确定,也就是因交通事故受伤所引起治疗时间和必须的休息时间。实践中需要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来确定受害人应当休息和治疗的什么时间。如果因受伤致残的,可以申请做伤残司法鉴定,误工时间可以计算到定残之日的前一天。定残之后,因对受害人的误工损害已经在伤残赔偿因素中予以认定和弥补,就不得再另行主张误工时间的计算了。除了误工时间之外,另一个关键因素是如何计算受害人的实际收入。一般来说,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以本人的固定收入计算。比如,受害人月工资8000元,日平均工资就是确定的,即以此计算误工收入;如果受害人无股东收入,比如受害人是自由职业者、个体户等,则以其近3年的平均收入来确定其收入。但是,如果受害人无法证明其近3年的平均收入,就只能按照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这就需要以受害人的职业、所在地区相同或近似行业的平均工资来确定,实践中一般是根据该地区国家统计行政主观部门发布的国民经济统计数据中的职工平均工资这一个统计数据作为参照依据来计算的。
在确定了误工时间(具体误工天数),确定了被害人的平均工资的情况下,误工收入这一赔偿指标就被确定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