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辩5号法庭

甘肃率诚律师事务所袁超锋
2018-11-13

激辩5号法庭

                                      一起辩护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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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下旬有些寒冷的早晨,5号法庭,法庭辩论结束,一位审判员走去拍了一下律师的肩膀说“要是在国外,这个案子今天已经被你推翻了!”,主办法官说“你确实把这个案子吃透了!”,审判长说“确实很精彩!”。律师只是轻轻说了声“谢谢”!

事情还得从七八个月前说起。422日凌晨1点左右,市第二人民医院急诊科来了一名就诊者和五六名陪员,值班大夫给其作了必要检查并缝合了头部的伤口,让其去缴纳54元的缝合费,可值班护士发现他们却径直向急诊科门口的出口处走去,就追了出去让他们缴费,值班大夫随后也追了出去,五六名就诊人员遂与护士、大夫发生冲突,双方发生了厮打,随后有人报警,警方作了必要调查,让双方分别离去。625日,警方突然将当天值班大夫刑事拘留,理由是2个月前的那天晚上的打架事件,患方有一名男子左眼失明,经鉴定为重伤,大夫需对此负刑事责任,事态骤然变得十分严重。

捕与不捕

灾难突然降临时,人常常会惊慌失措。大夫亲属经人介绍找到我,我询问了详细案情,告诉亲属,如果亲属所述案情准确完整,我判断这个案子证据不充分,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可能性很小,请家属不要紧张,嫌疑人很快就会获得自由。果然,没过一周左右就传来好消息,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以需要继续侦查为由,对嫌疑人取保候审,嫌疑人暂时获得有限度的自由。我为嫌疑人庆幸,也对检察机关的公正严格执法而由衷地敬仰。可接下来的消息却让所有的人感到十分的意外。嫌疑人单位的领导通过有关消息得知,检察机关又批准了对嫌疑人的逮捕。嫌疑人及亲属一下子又变得十分紧张,又找到我,说要正式委托我。他们考察了七八个律师都不满意,就看准了我,无论如何要请我帮忙。我再次详细了解案情,事情大致是这样的,事发当夜,受害人等五六个男女在酒吧饮酒至凌晨深夜,其中一名男子头部因不明原因受伤而到医院缝合伤口,缝合后却不缴纳缝合费而大耍酒疯,逞威风滋事将值班大夫殴伤,大夫为此住院长达13天之久,2个月后打人者的一只眼睛却莫名其妙地成了重伤,据警方传出的消息是说受害人陈述其所戴眼镜被大夫用拳头打碎,眼镜碎片扎伤左眼。警方抓人的主要证据是受害人陈述及当晚一起参与滋事并殴打大夫的受害人哥哥、朋友的证言。可始终在案发现场的护士却证实,是对方不缴费并仗着人多势众,身强力壮,酒后逞威风严重殴打大夫,大夫一个人,又十分瘦小,根本就没有机会还手,到处躲藏,现反而身陷囹圄。真是岂有此理,这不是一个活生生的现代版的农夫和蛇吗?并且检察院明明已经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并没有进行任何补充调查,只是对不予逮捕不服而提起复议,检察机关旋即又迅速批准了逮捕。难道捕与不捕之间就那么容易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吗?法律为批准逮捕而设定的严格的条件岂不都成了儿戏?在大夫危难之际,法律的砝码已经面临严重失衡的时刻,我坚决地接受了嫌疑人家属的委托。

悬而未落

临危受命,我决定先弄清是不是真的犹如传言所说,检察院又莫名其妙地批准逮捕了。向公安机关了解,公安机关告知他们确实提起了复议,但尚未接到检察院的任何复议结果。向检察院了解情况,检察院告之批捕属于检察机关的内部程序,没有告诉嫌疑人律师的义务,并且是否批捕还需向嫌疑人及其律师保密。而此时,作为嫌疑人的大夫,一颗心已经悬到了嗓子眼了,食不甘味,夜不安寝,随时担心又被套上戒具押往令人毛骨悚然的拘留所。可就是批捕没批捕这么简单的一消息,通过正规途径居然丝毫不可得知。根据法律规定,普通案件的批准逮捕提请复议期限只有7天,检察机关在7天内必须作出决定。可本案自公安机关提起复议早已超过了7天却迟迟没有检察院的复议结果。既然正常途径都无法了解到任何消息,嫌疑人及亲属又这么担心,我只好托朋友四处打听那传出小道消息的检察机关又无缘无故决定对嫌疑人逮捕的决定是否属实。但不幸似乎果然是难免的,确切消息证实检察机关果然早已秘密批准了逮捕。但奇怪地是根据法律规定,逮捕一经批准应当立即送公安机关执行,既然已经批准却迟迟不予通知执行,这又是为何?这种让嫌疑人坐卧不宁,莫名的恐惧时刻折磨的感觉恐怕是所有没有面临过此类灾难的人永远难以想象的,这就犹如一只已经掉下,而另一种却迟迟悬在半空的靴子,让人承受着难以想象的折磨。但该来的却终归是要来,既然已经批捕的消息确凿无疑,灾难迟早要来临,那就请你早点来吧!别再让可怜的嫌疑人及其亲属,还有律师承受这种痛苦的折磨了!

重新鉴定

在经历足了这种特殊的折磨之后,那个令人闻风丧胆的逮捕终于被执行了,嫌疑人终于在有关部门认为恰当的时候被羁押了。一个文弱书生大夫,在虎狼之穴的看守所,在重刑犯累犯林立,五毒俱全的羁押人员丛中,必须首先学会如何生存,如何保全自己,无论你有多大的委屈。此时作为嫌疑人的律师,法律赋予的只有为其解答法律咨询及会见通信的权利。刑事案件的会见难在法学界、司法界、律师界是人尽皆知的事情。推诿、刁难种种软钉子对于斗智斗勇只求一见的刑辩律师,那是自不待言。此时,我考虑的更多的则是那个蹊跷离奇的重伤鉴定结论。侦查阶段嫌疑人及律师只能知道有这么个鉴定结果,根本无法得到具体的鉴定报告。但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对鉴定结果有异议或疑虑,申请重新鉴定却是嫌疑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于是我们依法向侦查机关递交了重新鉴定申请书,请求侦查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对受害人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本来满怀期盼,可怎么也没想到就在侦查期快要结束的时候,亲属接到侦查机关的通知,受托的某省级人民医院以嫌疑人同为医生,他们医院不便作出鉴定为由,又将本已接受了的委托退回了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无法委托到鉴定单位。我们寄以殷殷期盼的重新鉴定这项法定权利,就在这样的不可思议的理由中被戕杀了。我们不禁在想,难道医生犯事就不能鉴定了吗?某医院不接受委托就无法委托了吗?本来很正常的一项申请重新鉴定,怎么就变得这么扑朔迷离呢?

难望项背

鉴定的事情既然已经变得这么扑朔迷离,而一介书生的大夫在看守所的生存生态又如此的恶劣。我们真为他能否顶住而担心,每次去会见他,除了鼓励他生存下去,就是向办案单位申请为其办理取保候审。根据法律规定及立法精神,并不是所有的嫌疑人都需要羁押。特别是对没有人身危险性,不可能存在任何串供等影响正常诉讼的本案嫌疑人,完全具备法律规定的取保候审的条件。可当一件事情注定让你办不到的时候,总会有各种各样冠冕堂皇的理由。侦查机关的理由是,要么是要领导研究,要么就是本案马上就侦查终结了,请律师及亲属到检察机关办取保。眼看取保无望,侦查机关明摆着也不可能取得其他有任何价值的证据,我只好催促办案人员早日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在检察机关,在十分充分的取保理由面前,有关人员及领导只好推诿,需要亲属及律师催促具体办案人员对取保的申请拿出具体的意见。根据法律规定,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的,检察机关必须在7日内书面答复,可实践中真正书面答复律师的不知道有几家。虽然所有的办案人员私底下都说应当对本案的嫌疑人取保候审,就连案子都到了法院,主办法院都在奇怪,这样一个案子为什么在检察院没有办理取保候审。可就是这样一个完全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案件,历经侦查、审查起诉,直到本案审理都始终没有实现那难望项背的取保候审。

激辩5号法庭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一边争取保候审,一边极力说服主办检察官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希望能够存疑不诉。通过各种努力之后,我终于看到了本案全部案件材料的庐山真面目。案卷显示,本案证据十分薄弱,证明力十分有限,我还十分坦诚地将本案的疑点及证据的不足全部写成书面材料送交主办检察官,希望能在专业说服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也感觉到了案件事实方面,证据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终于私下透露同意提出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同意对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办案意见。但事态的进展却并非这么简单,据说是审查起诉部门的某些人员不同意,案件还是被按法定职权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执著地移送起诉到了人民法院。既如此,我只好全力以赴,做好绝地反击的一切准备,决战法庭了。

虽然,自从案件一到法院,我多方打听,在第一时间就联系到了具体的办案法官,多次去法院阅卷,交换观点,就案情及被告的家庭、工作及个人情况向主办法官,甚至是法院领导进行全面介绍。我对本案采取的主要策略是,一方面侧面迂回,将受害人的过错,被告的家庭、个人情况,将来可能面临的处境全面展示给法院,引起法官及决策机制成员的深切同情;另一方面正面交锋,充分地将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硬伤充分展现在法庭上,严厉驳斥和瓦解公诉方所构筑的所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犯罪堡垒。事态的发展正面,这两个方面的辩护策略都收到了十分喜人的效果。

我怀着极其复杂的心情,带着充分的准备,很早就来到法庭,5号法庭显得是那么的静谧。我深深明白,这里就是决定不幸的被告前途命运的地方,这里更是我绝地反击的主战场,惊心动魄一切都将在这里发生。我的核心辩护观点和震撼审判席、旁听席的有理有据,掷地有声的辩护观点正是在这里被展示出来的。我认为:首先,受害人纠集朋友在酒吧大量饮酒至凌晨深夜,去医院就医后趁着酒劲滋事拒不交纳医疗费用就有严重过错,借己方人多势众,身高体强,严重殴伤医生,对事件对引发纠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第二,本案许多关键事实不清,重要物证眼镜及其碎片不翼而飞,受害人及控方构筑的眼镜碎片扎伤受害人眼睛的说法不但不能获取证实,现场勘查笔录反而还成了否定被告有罪的有力证据。本案被告与受害人身高悬殊特别巨大,被告的手臂几乎不可能触及体形十分高大的受害人眼睛。包括受害人哥哥、朋友在内的多人参与对被告厮打拉扯,而受害人哥哥与受害人自己身高相仿,存在被告之外第三人误伤受害人的可能性。根据包括受害人在内的多人参与殴打被告,双方势力相差极为悬殊,且在场护士证明受害人先动手殴打的被告,而被告自己始终没有还手,本案存在正当防卫的可能性。第三,本案关键证人只有受害人的亲哥哥及其朋友,二人均与受害人有非同一般的利害关系,证言证明力很低。关键证人案发当晚大量饮酒,控制能力,辨认能力受到极大限制,且其证言存在大量谎言及矛盾,因此本案证据严重不足。最后,鉴于控方证据严重不足,现有证据根本不能达到刑事诉讼法所要求的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标准,得不出惟一确定的结论。根据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请求法庭依法对被告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庭审在公诉人苍白的所谓“证据确实充分”的指控和我有力的驳斥中结束了。未等公诉人离席,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一位审判员走去拍了一下我的肩膀说“要是在国外,这个案子今天已经被你推翻了!”,主办法官说“你确实把这个案子吃透了!”,审判长说“确实很精彩!”。虽如此,我却深深明白,这里并不是国外。虽然没有当庭宣判,但我相信事情已经有了最有利于被告的结果。5号法庭又恢复了平静,但我的心理却又反复了一份职业特有的复杂。

这是个并不复杂的案件,但这绝不是一次简单的辩护历程。波诡云谲,跌宕起伏,惊心动魄,相信看过本文的人,谁也不会觉得轻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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