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权力保持适度的警惕是完全必要的

2018-12-25

对公权力保持适度的警惕是完全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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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习惯于对公权力的信赖,这是可以理解的。但同时,对公权力(包括司法权)保持合理警惕,更是十分必要的。特别是在当下,虽然全面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已经成了全社会的共识,但共权力(包括司法权)仍然习惯于张牙舞爪、面目狰狞地侵害社会公众的基本权利,习惯于挣脱笼牢,脱离边界,为所欲为。今日遇到的这则案例,即是明证。

上午11时左右,一朋友来电说纷接到法院传票,自己因一起合同纠被他人起诉了,法院要求28号必须到法院开庭,并通过手机微信发来了法院《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对方的《起诉状》等诉讼材料。我便告知,律师对案情、证据等情况一概不知,请法院给几天时间准备案件。但经办法官非常蛮横地拒绝说开庭传票已经送达了,28号开庭的时间不予更改,如果28号不来开庭后果自负!经落实,拿到收的《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落款均时间是12月3日,只有《开庭传票》落款时间是12月25日,当事人签收这些诉讼材料的《送达回证》只签了名字,但并未注明收件的具体日期。其实,实际给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对方《起诉状》等材料均的12月25日,是一并送达的。于是,律师告知当事人找到法官,因材料均为1小时前刚刚送达的,便要求法官和书记员将《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均更正为2018年12月25日!法官无法否认所有材料均是1小时前才送达的,便只好自行将所有材料的日期更改为2018年12月25日,同时也主动将开庭传票上的开庭日期更改为2019年1月25日,给当事人留出了1个月的案件准备时间。

熟悉民事诉讼法人都知道,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法院在在将起诉材料送达给被告的同时,必须给被告15天的举证期限,还必须给原告15天的答辩期限,以便被告提出答辩状或者保证被告在答辩期间就管辖权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否则,就剥夺了被告的举证及答辩的权利,属于严重程序违法,即便作出判决也有可能被撤销。可对不具备诉讼法知识的当事人,对相关诉讼材料的日期缺乏警惕,过于信赖公权力,特别是一贯比较受公众信赖的司法权利更是缺乏应有的警惕,导致这些执法者,甚至是掌握着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审判者,经常缺乏对权力必要的敬畏,知法违法,而且还蛮横无理,视法律如同儿戏,随意践踏法律。

法治社会并非一句漂亮的口号,要想建成法治社会,不仅要求人人守法,更重要的是执法者、司法者自己首先必须能够依法办事。社会公众对公权力,尤其是作为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权力,必须保持必要的警惕。正如英国大哲学家培根所言,违法最多破坏了水流,而不公正司法破坏的则是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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